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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与乌日古玛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乌日古玛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7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都斯图路北社保局对面。负责人白峰,系该行支行。委托代理人杜世贵,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副行长。被告乌日古玛拉,女,蒙古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诉被告乌日古玛拉和图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娜 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呼雅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