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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96.申请执行人王云姣与被执行人陈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姣,陈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197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姣,女。被执行人陈平芳,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姣与被执行人陈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云姣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194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郭卡洪名下房产三套,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本院依职权将郭卡洪、陈平芳、西安海坤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2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马冰峰执行员  田伊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雨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