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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傅水香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水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39号罪犯傅水香,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多次判刑。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泰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水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因被告人傅水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09)泰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傅水香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傅水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其中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于判决时已执行);责令被告人傅水香退赔诈骗犯罪其余赃款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2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傅水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傅水香前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傅水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傅水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傅水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傅水香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水香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28日至2017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