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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6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许松青与邵幼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松青,邵幼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民初6076号原告:许松青,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上虞区人,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邵幼娟,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上虞区人,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文,浙江敏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松青为与被告邵幼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了审理。原告许松青、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松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8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5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购买支架合计82637元,扣除原告向被告购买的灯珠货款31750元,尚欠原告货款50887元,并出具对帐单一份。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邵幼娟辩称:本案原、被告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原告主体是陈志德,被告主体是日昌电子元件厂,原告代陈志德送货给日昌电子元件厂,被告的签字是对原告所列送货数量的确认;日昌电子元件厂已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了陈志德,故本案买卖已不存在诉争。当事人针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对帐单,被告质证对签字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签名时只有上面部分内容,中间部分内容及日期是原告事后添加的,82637元货款的组成要求原告提供送货单,本院认为,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证据证明,对该证据予以认定;2.被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单,原告质证与本案无关联性;3.被告提供的送货单,原告质证与本案无关联性,且上面没有收货单位签名;4.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告质证货是送到日昌电子元件厂的,但其是与被告发生买卖关系的;本院认为,证据2、3、4不能达到被告所要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定。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之间有支架买卖业务,2015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帐单,上面部分(蓝笔书写)载明支架数量、(红笔书写)载明单价及货款金额82637元,中间部分(红笔书写)载明“灯珠货款30250元加上王理刚1500元,总31750元,欠支架款50887元,2015.5.13”,下面部分由邵幼娟(使用红笔)签名。原告诉称中间部分是给被告扣除的款项,被告辩称中间部分内容在其签名时是空白的。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50887元的事实,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建立了买卖法律关系,该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幼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许松青货款5088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2元,依法减半收取53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校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洁燕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1、对帐单1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887元的事实。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2、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单1份,证明2015年2月9日被告向陈志德汇款10000元的事实;3、送货单3份,证明被告用灯珠抵扣支架款,双方已结算完毕的事实;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邵林夫是日昌电子元件厂投资人的事实。附2: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