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庆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77号罪犯王庆,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昌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25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35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王庆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84.5分,罚金一万一千元已履行完毕。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庆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