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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季策与寇建士、韦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策,寇建士,韦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933号原告:季策。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训安,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寇建士。被告:韦建霞。原告季策与被告寇建士、韦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训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寇建士、韦建霞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策的诉讼请求是: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18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被告寇建士因生意周转分别于2013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月息600元,于2013年8月20日借款5万元,于2014年3月30日借款3万元,月息450元,2015年9月7日借款7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偿还。被告寇建士、韦建霞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被告寇建士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季策现金叁万元整,月息陆佰元(600)。欠款人:寇建士。2013年6月28日”。即约定的月利率为2%。2013年8月20日,被告寇建士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季策现金伍万元整(50000)。欠款人:寇建士。2013年8月20日”。2014年3月30日,被告寇建士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季策现金叁万元整(30000),月息肆佰伍拾元(450)。欠款人:寇建士。2014年3月30日”。即约定的月利率为1.5%。2015年9月7日,被告寇建士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季策现金柒万元整(70000)。欠款人:寇建士。2015年9月7日”。另查明,被告寇建士与被告韦建霞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季策提供的欠条3张、借条1张,有原告季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训安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季策提供的欠条、借条,被告寇建士、韦建霞均未提出质证意见,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出相反证据,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此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2013年6月28日、2014年3月30日欠条中,原告季策与被告寇建士约定的利率均未超过月利率2%,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寇建士与被告韦建霞系夫妻关系,被告寇建士向原告季策借款发生在其与韦建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韦建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属于被告寇建士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寇建士、被告韦建霞应当共同向原告季策偿还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寇建士、韦建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季策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10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寇建士、韦建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季策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寇建士、韦建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季策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季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被告寇建士、韦建霞共同负担(原告季策已预付,待被告寇建士、韦建霞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原告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