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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4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1)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温州银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温州安侨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银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州安侨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平阳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峰,吴玲玲,蘧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银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泾川东路78。法定代表人:林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运岳,浙江海昌(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二中北路106-1号。法定代表人:黄兆俊,董事长。原审被告:温州安侨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凤林小区。法定代表人:蘧丽生。原审被告:平���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凤林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0431823-6。法定代表人:林昌寿。原审被告:林峰,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审被告:吴玲玲,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审被告:蘧丽生,女,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温州银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温州安侨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平阳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峰、吴玲玲、蘧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温州银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银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