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执字第003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之武与被执行人朱定宝、翟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之武,朱定宝,翟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3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之武,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朱定宝,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翟秀梅,女,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之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定宝、翟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依法委托安徽华鑫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朱定宝、翟秀梅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汇成名郡xx幢x-xxxx室的房屋一套。2016年9月23日竞买人桂某某以人民币7873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朱定宝、翟秀梅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汇成名郡xx幢x-xxxx室的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桂某某时起转移。二、桂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权证注销、登报公告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