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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马延美与滕州市东方中石房地产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延美,滕州市东方中石房地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865号申请执行人马延美,农民。被执行人滕州市东方中石房地产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仲裁委员会(2014)枣仲裁字第7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滕州市东方中石房地产公司。在枣庄市山亭区XX银行的存款30889元。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琼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星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