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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5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武雅红与邱莉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雅红,邱莉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658号原告:武雅红,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邱莉莉,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敖汉旗丰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雅红与被告邱莉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雅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雅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