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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怀明顺与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明顺,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怀明顺,男,1963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姚峰,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怀明顺与凤阳县金穗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经合议庭讨论,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审 判 员 卞 文 新代理审判员 于 文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新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