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梁春林与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盛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林,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盛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6民初1466号原告:梁春林,男,1957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生,男,1945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53549-1。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下庄管区贺庄村。法定代表人:盛云霞,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盛云霞,女,1955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梁春林与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华盛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新纸业)、被告盛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春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生、被告华盛新纸业法定代表人盛云霞、被告盛云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春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6036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至2014年7月份,原告给被告华盛新纸业送废旧书报等合款人民币180000元,并于2014年7月22日被告盛云霞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写有欠梁春林货款壹拾捌万元,欠款人盛云霞。2014年11月19日被告用卫生纸顶账4300元,2015年5月16日被告用纸芯顶账15336元。2015年8月份被告承诺每月还10000元,但只是写在纸上实际一分未给,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0364元。故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辩称,这个是货款不应该告个人,这是公司欠的货款。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至2014年7月份,原告给被告华盛新纸业送废旧书报等合计货款人民币180000元,并于2014年7月22日被告盛云霞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梁春林货款壹拾捌万元整。欠款人,盛云霞,2014年7月22日”。2014年11月19日被告还款4300元,2015年5月16日被告用纸芯顶账15336元,并承诺从2015年8月起每月还款10000元。但至今尚欠货款160364元未给付。上述事实有被告盛云霞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华盛新纸业拖欠原告货款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盛云霞为原告出具欠条应与被告华盛新纸业共同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春林拖欠的货款160364元。二、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7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立存人民陪审员 魏志红人民陪审员 王 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