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世洪与云南(昆明)腾睦达商贸公司、深圳市东风富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洪,云南(昆明)腾睦达商贸公司,深圳市东风富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908号原告张世洪,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2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云南(昆明)腾睦达商贸公司,地址:昆明市丹霞路。法定代表人:范军。被告深圳市东风富康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543栋1层东。原告张世洪与被告云南(昆明)腾睦达商贸公司、深圳市东风富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荣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天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