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8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三门县郭春镯竹器店与李必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郭春镯竹器店,李必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8206号原告:三门县郭春镯竹器店。经营地址:三门县海游镇交通路加油站边。经营者:郭春镯,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号。身份证号码:3326211963********。被告:李必科,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三门县郭春镯竹器店为与被告李必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县郭春镯竹器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郭春镯竹器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三门县郭春镯竹器店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