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烈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烈山支行,吕春华,黄吉才,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保14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烈山支行。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徐佩,行长。被执行人吕春华,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黄吉才。被执行人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小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烈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吕春华、黄吉才、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烈山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吕春华的房产二套,并将被执行人吕春华、黄吉才在随州市农行、随州市农商行账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吕春华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文峰塔居委会商贸中心深圳六街28号房屋(证号:东城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吕春华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大自然花苑第9幢1单元3楼30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吕春华在随州农商行,账号:81×××68上的存款元予以冻结。四、将被执行人黄吉才在随州农商行,账号:81×××66上的存款元予以冻结。五、将被执行人吕春华在随州市农行,账号:62×××70、62×××75上的存款元予以冻结。六、将被执行人黄吉才在随州市农行,账号:62×××76上的存款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谢万鹏审判员 吴明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友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