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156号
原告:刘国英,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立,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行远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世贸中心B座17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鹏。
被告: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车村。
法定代表人:于文选。
被告: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西西林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培诚。
被告:于文选,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告:王惠琼,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告:王惠林,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告:李尚伟,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担保人:韩玉,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英诉被告青岛行远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文选、被告王惠琼、被告王惠林、被告李尚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文选、被告王惠琼、被告王惠林、被告李尚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韩玉愿以其车牌号为鲁B×××××的车辆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文选、被告王惠琼、被告王惠林、被告李尚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韩玉名下车牌号为鲁B×××××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