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5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建功、胡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徐建功,胡晓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5548号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涌泉里1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刘侠,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曼曼,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功,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被告胡晓霞,女,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建功、胡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鄢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