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与孙德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于振山,孙德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697号原告于振祥,男。原告于振福,男。原告于振生,男。原告于振良,男。原告王玉礼,男。原告于振刚,男。原告于振洋,男。原告于振山,男。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洋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振祥,男。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洋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振刚,男。被告孙德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诉被告孙德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预交),由原告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审 判 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