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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与孙德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于振山,孙德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697号原告于振祥,男。原告于振福,男。原告于振生,男。原告于振良,男。原告王玉礼,男。原告于振刚,男。原告于振洋,男。原告于振山,男。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洋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振祥,男。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洋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振刚,男。被告孙德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诉被告孙德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预交),由原告于振祥、于振福、于振生、于振山、于振良、王玉礼、于振刚、于振洋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审 判 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