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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恢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卓娅与被执行人郭兴瑞付淑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卓娅,付淑晶,郭兴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张卓娅,女,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五街一组红星街栋****号。被执行人付淑晶,女,1973年2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2290011973********,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北桥委***组。被执行人郭兴瑞,男,1981年3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61981********,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号。原告张卓娅诉付淑晶、郭兴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审判员  曲 峰助理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