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1民初5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亭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王亭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5143号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作建,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亭瑞,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亭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亭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