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2执6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进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进团,吴海燕,朱有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6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鼎市太姥商厦*幢。法定代表人:蔡永钦,理事长。被执行人:史进团,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吴海燕,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朱有班,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进团、吴海燕、朱有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划拨吴海燕银行存款19133.64元,现史进团、吴海燕、朱有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提供史进团、吴海燕、朱有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史进团、吴海燕、朱有班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