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2执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闫鹏与张忠华、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鹏,张忠华,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永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210号申请人闫鹏,男,1981年出生,住安庆市迎江区盛唐山。被申请人张忠华。被申请人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陈五四,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忠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吉娜,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永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毕志银,总经理。申请人闫鹏与被申请人张忠华、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永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忠华、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永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闫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忠华、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永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兆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