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郑旺郑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旺郑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旺郑某,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登记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捕前租住河北省三河市。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1月17日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3月29日因本案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4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转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倩、戴宝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旺郑某到庭参���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8日22时许,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汇福大酒店一层,被告人郑旺郑某酒后无故对王某、张某、陈某进行殴打,并将该酒店多功能厅内的桌椅、茶杯等物品毁坏,造成财物损失2445元。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郑旺郑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庭审中,公诉人提请本院结合被告人郑旺郑某的认罪态度和前科情况,依法判处。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郑旺郑某未提出陈述及辩解意见,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22时许,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汇福大酒店一层多功能厅,被告人郑旺郑某酒后无故���该酒店工作人员王某及在此布置会场的张某、陈某进行殴打,并将该酒店内多功能厅中的桌子、茶杯等物品损坏。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酒店中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44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陈述,他在三河市燕郊镇汇福酒店工作。2016年3月28日22时他在一楼大厅值班,一名男性客人(被告人郑旺郑某)从酒店二楼走下来,闯进他的值班室,无故用脚踹他右小腹一下、用拳头打他左脸部一下。该男子又闯进酒店一楼多功能厅乱砸桌子、凳子和茶杯,那男子又用茶杯将多功能厅里的一名男子头部砸流血。辨认笔录记载,王某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涉案男子,即本案被告人郑旺郑某,并有辨认照片予以印证。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在上述时间、地点,他与张某被一位满身酒气的男子殴打致伤,该男子还毁坏了汇福酒店的多功能厅中的桌子、茶杯、姓名牌等物。那男子右手拿起茶杯盖打了他肩膀两下,冲到张某面前右手拿着茶杯盖直接砸在张某的额头上,张某的额头就流血了。那男子又举起一桌面砸他,他用右手挡,砸在他右手上,将他的右手小指划伤。辨认笔录记载,陈某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在汇福大酒店多功能厅中将其打伤的那名男子,即本案被告人郑旺郑某,并有辨认照片予以印证。3、被害人张某陈述的过程与陈某的陈述基本一致,且有辨认笔录记载,其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在汇福大酒店多功能厅中将其打伤的那名男子,即本案被告人郑旺郑某,并有辨认照片予以印���。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他和张某、陈某、侯某等人在汇福酒店布置会场时,听到外面有吵闹、骂人的声音,一名走路不稳、满身酒气的男子(被告人郑旺郑某)打开门进来就辱骂他们,并使用茶杯、姓名牌、桌子、凳子砸他们,之后用茶杯盖打陈某两三下,又将张某额头打伤,然后就被前来的保安拦住了。大概毁坏了6、7个茶杯、10个左右姓名牌以及5张桌子。辨认笔录记载,李某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在汇福酒店多功能厅殴打他人的男子,即本案被告人郑旺郑某,并有辨认照片予以印证。5、证人侯某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并有侯某对郑旺郑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予以印证。6、被告人郑旺郑某供述,2016年3月28日19时许,他与十几名网友在三河市燕郊镇某饭店吃饭喝酒,因为喝多了酒,之后的事情就记不清了。他清醒时已经是第二天了,发现自己在燕郊派出所醒酒室。7、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职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了王某、陈某、张某的伤情,并有陈某、张某的伤情照片予以印证。8、现场照片证实了汇福大酒店多功能厅被损坏物品的状况。9、三河汇福餐饮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年3月28日晚汇福酒店多功能厅物品损坏清单、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上述被毁坏物品的总价值为2445元。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郑旺郑某均无异议,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了案件的相关情况,且证据来源、形式合法,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故均予确认。另查明,2016年3月28日22时许,被害人王某报警称在燕郊开发区���福大酒店有人醉酒寻衅滋事。三河市公安局燕郊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嫌疑人郑旺郑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次日,被告人郑旺郑某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还查明,被告人郑旺郑某家属已对三河汇福酒店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7000元赔偿款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另被告人郑旺郑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1月17日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1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9月9日止)。上述量刑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谅解书、撤案申请书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旺郑某酒后无故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达到2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河市人民检���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旺郑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单位财物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鉴于其有犯罪前科,还应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郑旺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并结合民事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人民陪审员 孙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1、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