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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向明爽与葛怀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明爽,葛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14号申请执行人:向明爽,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葛怀玉,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向明爽与被执行人葛怀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一、被告葛怀玉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向明爽借款本金1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向明爽借款本金3万元;二、被告葛怀玉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向明爽借款本金7.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利息与本金同日给付;三、被告葛怀玉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向明爽借款本金7.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利息与本金同日给付;四、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葛怀玉负担(原告向明爽已交纳),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本院交纳。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明爽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怀玉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明爽借款本金3万元的义务。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和车辆登记记录,已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籍,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该案应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博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