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坤宝与蒋保国、龚友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坤宝,蒋保国,龚友清,吴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李坤宝。被执行人:蒋保国。被执行人:龚友清。被执行人:吴二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坤宝与被执行人蒋保国、龚友清、吴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蒋保国应支付李坤宝借款340000元,担保人龚友清、吴二祥各承担100000元。龚友清于2016年12月30日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以前支付1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以前支付1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以前支付1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以前支付1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以前支付10000元。二、吴二祥于2016年12月30日以前支付1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以前支付1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以前支付1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以前支付1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以前支付1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以前支付10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以前支付10000元。三、剩余1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申请执行费5048元由蒋保国承担。四、以上协议被执行人龚友清、吴二祥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坤宝同意放弃加倍债务利息,若不按期履行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坤宝于2016年10月25日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03执283号中对被执行人龚友清、吴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