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佳盈实业有限公司与赖友文、赖冯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佳盈实业有限公司,赖友文,赖冯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佳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林金全。委托代理人:向玲之,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雪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友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现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冯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现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上诉人广州市佳盈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友文、赖冯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佳盈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