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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92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曾爱平与被告贾自兵退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爱平,贾自兵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9**民初920号原告:曾爱平,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滨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自兵,男,1966年3月7日出,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原告曾爱平与被告贾自兵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曾爱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爱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曾爱平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