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92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曾爱平与被告贾自兵退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爱平,贾自兵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9**民初920号原告:曾爱平,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滨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自兵,男,1966年3月7日出,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原告曾爱平与被告贾自兵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曾爱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爱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曾爱平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