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达武与龚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达武,龚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罗达武,男,197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龚元辉,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罗达武与龚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