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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26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聂宇婷与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宇婷,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丰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262号之五原告:聂宇婷,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代理人:刘金财,系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招洁华,系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街2号之一401房(本住所限写字楼功能),注册号:440106000440980。负责人:麦清。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兴路布吉侨联综合楼701(办��场所),注册号:440301103670963。负责人:陈浩宇。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西路128号1-4栋第2层1#办公室之一,注册号:440400000323107。负责人:卢伟球。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簪花岭东港楼二楼P单元,注册号:441900000304678。负责人:吕晓峰。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环市一路10号之五、之六,注册号:440703000031029。负责人:林永豪。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翠星路六巷25号首层,注册号:441200000017045。负责人:杨进通。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市迎宾路23号大院二楼,注册号:440600000015541。法定代表人:张成灿,董事长。上列七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超暄,系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丰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教市畜科所内,注册号:440682000091606。法定代表人:徐周泉。原告聂宇婷诉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丰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宇婷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冼文舜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人民陪审员  陈惠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瑞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