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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字第6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黄丹琴、刘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字第6802号原告张志伟诉被告黄丹琴、刘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伟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伟撤回对被告黄丹琴、刘兴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6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原告张志伟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培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