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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堂堂与高良成、屈亮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堂堂,高良成,屈亮荣,李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879号申请执行人高堂堂,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良成,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屈亮荣,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正伟,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1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良成、屈亮荣、李正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高堂堂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