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5民初39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诉北京优贝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优贝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39870号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304-5。法定代表人:马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安,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优贝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BJ-SP-6232号。法定代表人:朱屹涛。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贝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雨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