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郝杰申请执行赵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024执50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杰,赵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506号申请执行人:郝杰被执行人:赵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郝杰申请执行赵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赵洪支付赔偿款71048.33元、诉讼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赵洪名下所有的一辆汽车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无法查找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郑妍梅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