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755号原告马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吕铁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