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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齐林与张雄年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齐林,张雄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70号申请执行人李齐林,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张雄年,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李齐林与张雄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