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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2034号原告:郭某,女,1989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韩某某,男,1988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郭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洪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