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2034号原告:郭某,女,1989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韩某某,男,1988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郭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洪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