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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恒泰标牌制作部与被告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订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恒泰标牌制作部,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5063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恒泰标牌制作部。经营场所:未央区团结大道新霸上广告城**排*****号。注册号610112600345163。经营者张广思。被告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号万龙广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恒泰标牌制作部与被告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订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其与被告签订万龙广场宣传物料的制作与安装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5000元,下欠6063.2元至今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广告材料费及劳务费尾款6063.2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支付原告由于讨债而产生的误工费,精神赔偿费2000元。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恒泰标牌制作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红波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