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3440-3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邹俭萍与谢文英、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344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永安,黄天兰,黎鹏云,严广新,潘维章,谢凤清,吴家联,邹俭萍,谢文英,邹炽文,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440-3447号申请执行人:邹永安、黄天兰、黎鹏云、严广新、潘维章、谢凤清、吴家联、邹俭萍、谢文英、邹炽文等10人委托代理人:刘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何建粱,该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邹永安、黄天兰等10人与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为申请人办理好涉案买卖房产的产权证并交付申请人以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7号101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12号101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7号102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11号102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5号102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9号102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9号101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5号101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3号101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3号102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12号109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6号102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12号102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8号501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11号101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10号601房以及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10号501房房产十七套。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另案【(2016)穗花法执字第3207号】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后方能受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委托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440-34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周海涛执行员 金圆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绮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