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8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赖娟与罗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娟,罗亚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8344号原告赖娟,女,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漆文明,男,1951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罗亚群,女,汉族,1952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赖娟与被告罗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赖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娟负担。审 判 长  吴庆人民陪审员  张莉人民陪审员  韩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