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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有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二区。法定代表人:瞿峰,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勐,系该联社职工,1987年5月11日出生,男,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胡有明,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有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胡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有明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有明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胡有明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公证处(2015)新阿市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