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徐正财与潘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财,潘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938号原告:徐正财,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潘德明,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徐正财诉被告潘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徐正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正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正财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徐正财负担。审判员 李天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