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北屯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光德、叶夏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屯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光德,叶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01财保11号申请人:北屯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总经理。被申请人:吴光德,男,汉族。被申请人:叶夏兰,女,汉族。申请人北屯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光德、叶夏兰共同所有的位于第十师一八八团三连连部新区步行街北二楼13号房一层二层共176平方米价值450000元的房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杨明、张建平以个人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屯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杨明、张建平共同所有的位于第十师一八八团四连住宅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兵房字一八八团第N201008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申请人吴光德、叶夏兰共同所有的位于第十师一八八团三连连部新区步行街北二楼13号房一层二层共176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北屯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江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