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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蔡灵改与高建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灵改,高建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特56号申请人蔡灵改,女,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高建力,男,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申请人蔡灵改申请被申请人高建力宣告失踪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蔡灵改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高建力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