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蔡灵改与高建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灵改,高建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特56号申请人蔡灵改,女,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高建力,男,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申请人蔡灵改申请被申请人高建力宣告失踪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蔡灵改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高建力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