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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3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吴良华与饶金松、钟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良华,饶金松,钟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3449号申请执行人吴良华,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饶金松,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钟碧云,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吴良华与被执行人饶金松、钟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到饶金松所有的K84156汽车,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措施。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饶金松所有的K84156汽车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34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傅巍巍执 行 员 蓝天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傅陈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