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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349-3、3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永贵、骆维玉与宜宾市顺广开发有限公司、刘西奎、刘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贵,骆维玉,四川省宜宾市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西奎,廖廷英,刘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49-3、350-3号申请执行人周永贵,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骆维玉,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法定代表人廖廷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西奎,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户籍地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廖廷英,女,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户籍地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刘广,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户籍地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周永贵、骆维玉申请执行四川省宜宾市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西奎、廖廷英、刘广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宜珙执字第349、3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项目名称为洛浦蓝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珙)房预售证第45号的商品房第1幢第1层三间门市和1幢1单元第号两套房屋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以房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周永贵、骆维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顺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项目名称为洛浦蓝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珙)房预售证第45号的商品房第三间门市和1幢1单元第14层1幢1单元号两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