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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方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693872H,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滨江路中银大厦。负责人:林圣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允,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小凡,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建生,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方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方建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684208.2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东方明珠苑B幢601室房屋以依法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7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方建生承担案件受理费10835元,申请执行费92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方建生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赖士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