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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杨瑞香与尹翠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香,尹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1627号原告:杨瑞香,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尹翠红,女,出生年月及民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蓟县。原告杨瑞香与被告尹翠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瑞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