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奚宝庆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胡青松、邱亮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宝庆,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胡青松,邱亮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2984号原告:奚宝庆,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涛,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魏玉锁,总经理。被告:胡青松,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邱亮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宝庆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胡青松、邱亮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宝庆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宝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9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奚宝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