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民申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南昌泰耐克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昌泰耐克电器有限公司,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广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申4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南昌泰耐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五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齐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珠,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曾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方友,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江西广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以东、万基药业以南、聚仁堂药业以西、聚仁堂药业以北。法定代表人:马彦湦,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南昌泰耐克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江西广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三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南昌泰耐克电器有限公司以与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了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泰耐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昌泰耐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世军代理审判员 马 悦代理审判员 黄声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