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XX爱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90号罪犯XX爱,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9日作出(2001)衡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2日作出(2001)湘刑复字第46号刑事裁定,核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衡中法刑初字第1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XX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该��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XX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XX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长中刑执字第18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XX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11日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38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XX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6��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XX爱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66.5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爱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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